廣東嘉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廣東嘉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人治理文件,規范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保證所有股東充分行使權利,維護中小股東利益,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小企業板投資者權益保護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選舉兩名及以上董事或監事時,應采取累積投票制。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公司股東大會在選舉董事或監事時采用的一種投票方式。即公司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有表決權的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所稱的“監事”特指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生或更換,不適用于本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和監事人數及結構應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六條 公司通過累積投票制選舉產生的董事、監事,其任期不實施交錯任期制,即屆中因缺額而補選的董事、監事任期為本屆余任期限,不跨屆任職。
第二章 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
第七條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確定董事、監事候選人,確保選舉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八條 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提醒股東特別是社會公眾股東注意,除董事會已公告的董事、獨立董事、監事候選人之外,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可在距股東大會召開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提案。
第九條 當全部提案所提候選人多于應選人數時,應當進行差額選舉。
第三章 累積投票制的投票原則
第十條 股東大會對董事或監事候選人進行表決時,每位股東擁有的表決權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數乘以應選舉董事或監事人數之積。
第十一條 股東大會對董事或監事候選人進行表決時,股東可以集中行使表決權,將其擁有的全部表決權集中投給某一位或某幾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幾位監事候選人;也可將其擁有的表決權分別投給全部董事或全部監事候選人。
第十二條 每位投票股東所投選的候選人數不能超過應選人數。
第十三條 股東對某一個或某幾個董事或某一個或某幾個監事候選人行使的表決權總數多于其擁有的全部表決權時,該股東投票無效;股東對某一個或某幾個董事或某一個或某幾個監事候選人行使的表決權總數少于其擁有的全部表決權時,該股東投票有效,差額部分視為放棄表決權。
第十四條 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應分開投票。
第四章 董事、監事的當選原則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以其得票總數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應選董事、監事人數之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當選,但當選董事、監事的得票總數應超過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以未累積的股份數為準)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條 兩名或兩名以上候選人得票總數相同,且該得票總數在擬當選人中最少,如其全部當選將導致當選人超過應選人數的,該次股東大會應就上述得票總數相同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按規定程序進行再次選舉。再次選舉仍實行累積投票制。
第十七條 如果在股東大會上當選的董事人數未超過應選人數二分之一時,此次選舉失敗,原董事會繼續履行職責,并盡快組織實施下一輪選舉程序。如果當選董事人數超過應選人數的二分之一但不足應選人數時,則新一屆董事會成立,新董事會可就所缺名額再次進行選舉或重新啟動提名、資格審核、選舉等程序。
第五章 累積投票制的特別操作程序
第十八條 公司采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時,應在召開股東大會通知中予以特別說明。
第十九條 在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前,應向股東發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召集人必須制備適合實行累積投票方式的選票,該選票應當標明:會議名稱、董事或者監事候選人姓名、股東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數、累積投票時的表決票數、投票時間,并在選票的顯著位置就累積投票方式、選票填寫方法、計票方法作出說明和解釋。
第二十一條 公司采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時,股東可以親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若股東大會的選舉出現本實施細則未列出的情況時,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協商解決。若無法協商一致則按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形成的意見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