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嘉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年報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廣東嘉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治理,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明確獨立董事的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及《廣東嘉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關內容,結合公司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獨立董事應當在公司年報編制和披露過程中切實履行獨立董事的責任和義務,勤勉盡責。
第三條 獨立董事應當認真學習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門關于年度報告的要求,積極參加其組織的培訓。公司應為獨立董事上述學習和培訓活動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第五條 在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公司管理層應當向每位獨立董事全面匯報公司本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和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同時,公司安排獨立董事進行實地考察。上述事項應當有書面記錄,必要的文件應當有當事人簽字。
第六條 獨立董事對公司擬聘請的會計師是否具有證券業務資格,以及為公司提供年報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以下簡稱“年審注冊會計師”)的從業資格進行核查。經二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后向董事會提議續聘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第七條 財務總監應當在為公司提供年報審計的注冊會計師進場審計前向獨立董事書面提交本年度審計工作安排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公司在年審注冊會計師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后,至少安排一次獨立董事與年審會計師的見面會,溝通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獨立董事應當履行見面的職責。見面會應當有書面記錄及當事人簽字。
第九條 獨立董事應當在年報中就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第十條 獨立董事應當對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獨立董事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條 獨立董事對公司年報具體事項具有異議的,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后可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對公司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咨詢,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二條 公司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獨立董事與公司管理層的溝通,積極為獨立董事在年報編制過程中履行職責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十三條 在年度報告編制和審議期間,獨立董事負有保密義務。在年度報告披露前,嚴防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第十四條 在年度報告編制和審議期間,獨立董事不得買賣公司股票。
第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公司獨立董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制定并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