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嘉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社會責任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推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廣東嘉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對國家和社會的全面發展、自然環境和資源,以及股東、債權人、職工、客戶、消費者、供應商、社區等利益相關方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公司在追求經濟效益、保護股東利益的同時,積極維護債權人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誠信對待供應商、客戶和消費者,積極從事環境保護、社區建設等公益事業,從而促進公司本身與全社會的協調、和諧發展。
第四條 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通過賄賂、走私等非法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標、專利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條 公司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定期評估公司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披露公司社會責任報告。
第二章 股東和債權人權益保護
第六條 公司應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公平對待所有股東,確保股東充分享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各項合法權益。
第七條 公司應選擇合適的時間、地點召開股東大會,并盡可能采取網絡投票方式,促使更多的股東參加會議,行使其權利。
第八條 公司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規章制度等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平對待所有投資者,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第九條 公司應制定長期和相對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和辦法,制定切實合理的分紅方案,積極回報股東。
第十條 公司應當確保公司財務穩健,保障公司資產、資金安全,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兼顧債權人的利益,不得為了股東的利益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十一條 公司在經營決策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向債權人通報與其債權權益相關的重大信息;當債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關財務、經營和管理等情況時,公司應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職工權益保護
第十二條 公司應嚴格遵守《勞動法》,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體系、激勵機制等在內的用人制度,保障職工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十三條 公司應尊重職工人格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關愛職工,促進勞資關系的和諧穩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非法強迫職工進行勞動,不得對職工進行體罰、精神或肉體脅迫、言語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四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為職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五條 公司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不得采取純勞務性質的合約安排或變相試用等形式降低對職工的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障。
第十六條 公司不得干涉職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種族、國籍、宗教信仰、性別、年齡等對職工在聘用、報酬、培訓機會、升遷、解職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視行為。
第十七條 公司應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積極開展職工培訓,并鼓勵和支持職工參加業余進修培訓,為職工發展提供更多的機會。
第十八條 公司應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規定,建立職工監事選任制度,確保職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權利;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對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關心和重視職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應商、客戶和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十九條 公司應對供應商、客戶和消費者誠實守信,不得依靠虛假宣傳和廣告牟利,不得侵犯供應商、客戶的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
第二十條 公司應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安全性。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向消費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標明正確使用方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如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的,即使使用方法正確仍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告知消費者,同時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敦促客戶和供應商遵守商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對拒不改進的客戶或供應商應拒絕向其出售產品或使用其產品。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建立相應程序,嚴格監控和防范公司或職工與客戶和供應商進行的各類商業賄賂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妥善保管供應商、客戶和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未經授權許可,不得使用或轉售上述個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務,妥善處理供應商、客戶和消費者等提出的投訴和建議。
第五章 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根據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制定整體環境保護政策,指派具體人員負責公司環境保護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并為環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技術和財力支持。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環境保護政策通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符合所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二)減少包括原料、燃料、能源在內的各種資源的消耗;
(三)減少“三廢”的產生,并盡可能對廢水、廢渣進行回收處理和循環利用,對廢氣進行處理后達標排放;
(四)盡量避免產生污染環境的廢料;
(五)采用環保的材料和可以節約能源、減少“三廢”產生的設計、技術和原料;
(六)努力減少由于公司的發展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
(七)為職工提供有關保護環境的培訓;
(八)努力創造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盡量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應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九條 公司排放污染物應依照國家環保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對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應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
第三十條 公司應定期指派專人檢查環保政策的實施情況,對不符合公司環境保護政策的行為應予以糾正,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第六章 公共關系和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十一條 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應充分考慮社區的利益,鼓勵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協調公司與社區的關系。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積極參加所在地區的環境保護、教育、文化、科學、衛生、社區建設、扶貧濟困等社會公益活動,促進公司所在地區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主動接受政府部門和監管機關的監督和檢查,關注社會公眾及新聞媒體對公司的評論。
第七章 制度建設與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 公司應定期檢查和評價公司社會責任制度的執行情況和存在問題,形成社會責任報告。
第三十五條 公司社會責任報告與年度報告同時對外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關于職工保護、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社區關系等方面的社會責任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
(二)社會責任履行狀況是否與本制度存在差距及原因說明;
(三)改進措施和具體時間安排。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時,以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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